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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保运达保险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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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2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 黄贝街道 新谊社区 爱国路1058金通大厦a座1009
  • 姓名: 徐军抗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进出口海运保险条款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保险服务
  • 发布日期:2022-08-30
  • 阅读量:84
  • 价格:60.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罗湖区黄贝街道新谊社区  
  • 关键词:进出口海运保险条款,太平洋进出口海运保险条款,海运保险,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进出口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进出口海运保险条款详细内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
    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
    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
    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
    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
    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
    费用**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
    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
    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
    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
    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包括 11 种附加险 (1.偷窃、
    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
    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另外本
    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
    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
    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 一) 本保险负“ 仓至仓” 责任, ,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 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
    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
    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 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
    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
    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
    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
    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
    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
    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
    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
    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
    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
    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
    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
    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
    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
    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
    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
    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
    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
    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
    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三者责任,
    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较多
    不**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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